保全程序
假扣押
假處分
要件
要件
聲請程式
程序
種類
限制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293 Ⅰ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3
抗告
裁定
限期起訴
管轄
§294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5、§526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6、§527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8
§295
§298 Ⅰ
保全處分
不得命提供擔保以代釋明
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者
§298 Ⅱ
保全處分
狀態處分
狹義的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為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
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維護暫時的狀態
狀態處分
為保全金錢給付以外的公法上權利
所爭執的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
因請求標的現狀的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
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
準用假扣押的規定
依職權調查
假處分方法的選擇
管轄
§300
原則
例外
管轄本案的高等行政法院
有急迫情形
請求標的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
§298 Ⅳ
§301
§302
§303 準用民事訴訟法 §535 Ⅰ、§536
撤銷假處分的限制
§303 準用民事訴訟法 §535 Ⅰ、§536
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者
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者
§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