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

假扣押

假處分

要件

要件

聲請程式

程序

種類

限制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293 Ⅰ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3

抗告

裁定

限期起訴

管轄

§294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5、§526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6、§527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8

§295

§298 Ⅰ

保全處分

不得命提供擔保以代釋明

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者

§298 Ⅱ

保全處分

狀態處分

狹義的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為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

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維護暫時的狀態

狀態處分

為保全金錢給付以外的公法上權利

所爭執的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

因請求標的現狀的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

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

準用假扣押的規定

依職權調查

假處分方法的選擇

管轄

§300

原則

例外

管轄本案的高等行政法院

有急迫情形

請求標的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

§298 Ⅳ

§301

§302

§303 準用民事訴訟法 §535 Ⅰ、§536

撤銷假處分的限制

§303 準用民事訴訟法 §535 Ⅰ、§536

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者

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者

§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