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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 (假扣押 (要件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 (§293 Ⅰ),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297…
保全程序
假扣押
要件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
§293 Ⅰ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3
聲請程式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5、§526
抗告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8
裁定
§297 準用民事訴訟法 §526、§527
限期起訴
§295
管轄
§294
假處分
程序
不得命提供擔保以代釋明
§301
準用假扣押的規定
§302
依職權調查
§298 Ⅳ
假處分方法的選擇
§303 準用民事訴訟法 §535 Ⅰ、§536
管轄
§300
原則
管轄本案的高等行政法院
例外
有急迫情形
請求標的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
撤銷假處分的限制
§303 準用民事訴訟法 §535 Ⅰ、§536
限制
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者
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者
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者
§299
要件
保全處分
為保全金錢給付以外的公法上權利
因請求標的現狀的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
狀態處分
所爭執的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
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
種類
§298 Ⅰ
保全處分
狹義的假處分
為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
§298 Ⅱ
狀態處分
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維護暫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