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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 (國賠法 (請求程序:雙軌制。行訴:訴§7合併請求損償。民訴:訴§11I但:已依行政法附帶請損賠,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國家責任
國賠法
請求程序:雙軌制。行訴:訴§7合併請求損償。民訴:訴§11I但:已依行政法附帶請損賠,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協議先行主義:先以書面向賠義機請求。
提損賠訴:拒賠、自提請求逾30日不開始協議、自始協日逾60日協議不成立。
賠§11 II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義機先付醫療或喪葬費。
第1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公權力侵害若係VA型態,受害P需先依行爭,請求審查VA違法否→第2次權利保護:若VA經查屬違法,P原則上得就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
損害賠償:P因HB違法行為,致其權益受損,受害人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責任說:1.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賠§2,人的責任。2.自己責任說:賠§3,物的責任。
特別國賠法:羈押法、土地法、警械使用條例>國賠法>民法
範圍:賠§5適用民法,含所受損害+所失利益,不限財產上。
方法:賠§7金錢為之,回復原狀為例外。
請求權消滅時效:賠§8I,知有損害2Y,發生5Y。II:國家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日起2Y。
損失補償
定義:P因HB行使職權之合法行政行為,至其權益受損。
原因:1.徵收,財產權。準徵收之侵害:無故意過失,但不法直接侵害P權利,ex:軍隊演習誤傷P。2.特別犧牲:逾社會責任應忍受範圍。(公用地役)
要件:1.屬於合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合法之行為 3.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4.對財產或其他權利受損害 5.侵害達嚴重程度。6.受害人利益值得保護 7.補償義務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賠
賠§2 II:員執職行公權力,因故不法侵害P自由或權利,...怠於執職,致自權受損亦同。
積極要件責任:1.公務員之行為 2.執職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行為違法4.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5.侵害P知自由或權利 6.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消極要件責任:1.法規內容非僅屬反射利益 2.HB裁量權萎縮至零(#469) 3.員怠執職具違法性、可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 4.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
定義:賠§3 I:公有公社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P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
要件:1.為公有公共設施
2.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P之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