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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章(1) (脫逃罪 (§161 (行為 (Ⅱ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而脫逃, 施強暴脅迫而脫逃), Ⅲ (聚眾施強暴脅迫而脫逃 (首謀者,…
脫逃罪章(1)
脫逃罪
§161
行為主體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行為
Ⅱ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而脫逃
施強暴脅迫而脫逃
Ⅲ
聚眾施強暴脅迫而脫逃
首謀者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
「聚眾脫逃」
實務
聚集多數人於一處,以合同的意思互相利用而為脫逃行為
該多眾有隨時可增加的情況
Ⅰ
「脫逃」
行為人未受允准而擅自脫離合法的公權力拘束或監督
以非法方法自力逃離公權力的拘束或監督
行為結果
「既遂」與「未遂」之區分
Ⅳ
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