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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四)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 (聘僱許可廢止、健康檢查不合格者限令出國 (外勞入境後聘僱許可廢止、健康檢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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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四)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與管理
我國外籍勞工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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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期間、展延與再入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如外勞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是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不過,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先辦理國內招募
雇主申請聘僱外勞,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招募時,應項工作場所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依規定刊登求才廣告;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由原受理求才登記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求才證明書,雇主才能救招募不足人數提出申請聘僱外勞。
轉換雇主
外籍勞工基本上不得轉換雇主,但是如果有不可歸責外勞的事由,例如: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使其無法繼續聘僱者,經勞動部核准,使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與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後,即可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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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籍勞工管理
失聯通報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外勞遣送費用之負擔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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