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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期間 (§203 Ⅲ (7日以下), §203-3 (延長的期間,不得逾2個月)), 意義 (§203 Ⅲ…
鑑定留置
期間
§203 Ⅲ
7日以下
§203-3
延長的期間,不得逾2個月
意義
§203 Ⅲ
為鑑定被告的心神或身體狀態,而將其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的處分
屬於較長期干預人身自由的措施
應遵守
比例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程式
§203-1 Ⅰ
鑑定留置票
聲請機關
檢察官
決定機關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法院
期間的折抵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