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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毀棄損壞罪 (§353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客觀要件 (行為 (同§354, 破壞主要效用 94台上484、24上2253,…
第35章 毀棄損壞罪
§353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客觀要件
行為
同§354
破壞主要效用
94台上484、24上2253
破壞非主要效用
30上463、27上2618、48台上1072、50台上870
原則上不限手段,惟以放火或決水者:林山田認為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實務見解
93台上3411
客體
他人
以所有權歸屬為斷
90台上7059、93台上6245、司法院31院2355
建築物
20上712
礦坑
開採礦物而掘鑿之坑道
船艦
航行水上之船舶
主觀要件
主觀有認識其毀損係他人者,並決意之心態
加重結果犯
本罪之行為可能發生之
未遂犯
既、未遂判斷,以行為是否使發生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為斷
前言
本章係侵害特定財產法益的犯罪型態
本章前三條規定順序不好
應以行為客體之廣狹定順序
§352 毀損文書罪
客觀要件
行為
毀棄、損壞文書
毀滅文書的存在或破壞文書,使外型改變並減低效用
致令不堪使用
一切足以使文書喪失效用之行為
原則上只要實行毀、損、致令不堪用即可構成本罪
惟實務見解認為:
台灣高等法院93上易1855
同§354
客體
他人之文書
依處分權是否屬於他人為斷,不論製作人為何人
最高法院66年第六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文書
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解釋,即準文書包含在內
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台(68)年刑(二)函字第1467號函
不真正文書是否為本罪對象?
認保護法益為維護個人特定財產者→V
認保護法益是文書之證明功能→X
結果
對公眾或他人有損害之虞
司法院34院2852
主觀要件
主觀有認識其毀損係他人之文書,並決意毀損之心態
含直接、間接故意
§354 一般毀損罪
客觀要件
行為
毀棄
從根本毀滅物之存在
損壞
使物之性質、外型、可用性較原來有顯不良改變
法務部(87)法檢(二)第000530號
致令不堪用
足以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效用,但不包含物之性質本屬須被破壞者(如食物被吃掉)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3號
輪胎放氣?
肯定〈林〉
輪胎本身未受損,卻使交通工具可用性喪失,雖可打氣回復,但需另外花錢,固可解釋致令不堪使用
否定〈甘〉
除視具體個案論以強制罪,因無毀棄、損壞或使效能喪失,不成立本罪
毀棄損壞vs致令不堪用
兩種平行行為方式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089號
47台非34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1784號
客體
非前兩條之客體者
含動產、不動產、氣體、液體、固體之一切有體物
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
他人之物
自己與他人共有亦屬之
原則以所有權歸屬,例外以事實上占有、管領為斷
司73廳刑一字957
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
抽象危險
惟行為已使實際上發生損害,應屬實害犯,故此要件應刪除〈甘〉
主觀要件
§355 間接毀損罪
客觀要件
行為
施用詐術,見詐欺罪(§339 I)
結果
財產上處分
積極作為 如毀損
消極不作為 如不行使債權
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足以使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減低經濟價值即可該當
財產損害
積極損害 如現有財產減少
消極損害 如妨礙財產增加
主觀要件
故意
意圖
以造成他人損害為目的
§356 損害債權罪
客觀要件
行為主體
將受強執之債務人(純正身分犯)
債務人與非債務人共同實施→共同正犯
台中地院75春季法律座談會
法人能為本罪行為主體?其負責人可為之?
此應屬法律漏洞
行為時點
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執行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毀壞財產
假扣押應何時屬「受強執之際」?
縱後來債權終告不存在,亦無影響本罪責任
高高分院93上易103、司74廳刑一字492
行為
毀壞
毀損破壞財產之行為
是否需使該財產效用喪失?
〈甘〉保護法益為使債權人債權能實現,故應使效用喪失,未規定屬疏漏
處分
含法律上、事實上處分
出租行為算嗎?
〈肯定〉臺高暨所屬法院88年第14號法律座談
〈否定〉44台非74
買賣或設定抵押之契約債權行為成立時是否為處分?
隱匿
隱蔽藏匿,使他人不能或難以發現
出租行為算嗎?
24上5219
製造假債權參與分配?
司76廳刑一字1669
主觀要件
故意
行為人對其債務將受強執有所認識,進而決意毀壞之心態
意圖
行為人主觀上希望經由毀壞財產之行為而達到使債權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之目的
§357 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