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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妨礙電腦使用罪 (§359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客觀要件 (行為 (無故:
同前條解釋 (取得…
第36章 妨礙電腦使用罪
§359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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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須有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
有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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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台上3375: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須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始構成犯罪,此乃以特定法益受現實侵害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罪,屬實害犯。故所稱致生損害,自須因行為人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而使權利人受有現實之具體損害,始得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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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台上2335: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屬於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自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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