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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背景 (政經文化 (早期議會民主制度誕生地, 集權到分權,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重要貿易實體及金融中心,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背景
全名「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由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爾蘭組成
歷史
1603年蘇格蘭與英格蘭結盟;1701年聯合法案組成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1922年愛爾蘭共和國獨立,愛爾蘭北部留在聯合王國內
地理
英格蘭
威爾斯
蘇格蘭
北愛爾蘭
政經文化
早期議會民主制度誕生地
集權到分權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重要貿易實體及金融中心,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教育目標強調培育學生的職業技能
行政
英格蘭
9個行政區都設有區域辦公室,為中央部門的一部分,負責管理和執行中央部門的方案和計畫
威爾斯
1988年成立威爾斯議會,沒有自己的國會。英國國會通過的法令通行於威爾斯(除另有規定外)。22郡及自治市
蘇格蘭
成立國會和蘇格蘭行政院,除外交、國防外,其他內政皆可自己主管。設有32區議會
北愛爾蘭
1998年成立北愛爾蘭議會及北愛爾蘭行政院,因政治不安,目前都暫停運作,權力回歸倫敦西敏寺國會。有26區
公部門主要運作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公共企業三大部分,關係建立在共同協商合作的基礎上,互相以「夥伴相待」
中央教育行政
組織
中央政府:國王和樞密院(形式上權力)、國務院(實權)
國王任命教育部長及政務次長與皇家督學,批准並通過國會所通行的教育法案
國務院為制定國務政策並指揮實施的機關,由國務員組成。內閣為國務院核心組織
內閣所做的決定在形式上還需要樞密院通過
教育立法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教育立法權在英國國會
國會制定教育法程序
制定細節:由英格蘭教育國會大臣以命令和法規方式公布,稱為法律工具
綠皮書和白皮書的公布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沿革
目前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為「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名稱與職掌多有變更→由這些變化可見教育政策方向與重點的改變及行政機關職權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表
國務大臣是「孩童、學校及家庭部」的最高主管
下設有四位次長
兩位國會次長分別負責「學校語學習者」、「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兩位政務次長分別負責「學校與學習者」、「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下設孩童與家庭司、學校司、青少年司、傳播司、合作服務司、策略團體司
英格蘭教育標準局
成立於1992年,獨立於教育技能部之外,負責師資教育、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和地方教育局的視導工作
視導工作的性質有極大的變化
商業競標方式,委由不屬於教育標準局正式編制內的獨立督學來承包
1999年開始採行「簡化視導」。重心在於印證學校所填寫的自我評鑑表是否詳實和正確
2000年業務擴充為幼兒教育機構的註冊與視導、16-19歲擴充教育機構視導
威爾斯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教育機構、政策極為相似,許多官方文件也都同時發到兩個地區
2006年之前:威爾斯國民議會訓練與教育廳
2006年之後:教育、終身成人學習與技能部
四個部門:孩童與學校課、資格與課程課、終身學習與技能課、高等學習課,分別負責相關業務的政策擬定、計畫、撥款和監控是宜。另外還設有商業發展處,支援組織內部有關財政、系統和人事等事宜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名稱歷經多次改名,1999年蘇格蘭國會成立後,行政院下設立「蘇格蘭教育部」及「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終身學習
2003年擴充業務,涵蓋交通業務部份,這是認可交通在經濟成長中的重要性
教育業務由單一部門分配到兩個新成立的部門,前者負責學前和中小學教育;後者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和產業
蘇格蘭教育部
主管學前教育、學校教育、兒童與青年、旅遊、文化和運動等教育政策
分為四個司,各由「教育部管理署」的一位成員擔任主管,這四個司分別為:「兒童、青年與社會照護司」、「學校司」、「旅遊、文化與運動司」、「資料與分析服務處」
蘇格蘭行政委員會
蘇格蘭皇家督學處:主管學前教育、中小學校教育、擴充教育和地方教育局視導業務,包括提供教育方面的專業意見,做政府施政時的參考。核心目標為改善蘇格蘭教育中學習者的水準、品質與成就
蘇格蘭歷史古蹟城:負責國家遺產相關工作,以及提倡相關知識與遊樂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廳
前身為北愛爾蘭教育廳。易名後廳長人選由北愛爾蘭自行任命當地人出任
業務範圍在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圖書館
功能為:1.針對教育政策給予建議2.擬訂法案架構3.說明教育制度的效能4.經由教育訓練視導課評鑑學校教學語師資教育的品質
就業學習廳
2001年將「高等暨擴充教育、訓練與就業廳」改名為「就業與學習廳」
主管高等教育、擴充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聘僱法令和勞資關係、師資培育和研究所學位授予等事宜。目標是由提升高品質的學習、研究和技能訓練,幫助人民就業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NDPBs)
1980年代設立,定位為非政府部門,在政府監督下提供公共服務,其所屬職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英國、日本、臺灣行政法人之比較表
公共機構
特徵
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具有法人資格
NDPBs負責人通常對董事會負責
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NDPBs對本身預算負責
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規定
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女王命令將該NDPB結束
大多數NDPBs以補助款方式運作,惟部分可以向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
地方教育行政
社會由自由放任主義邁向社會福利,實現民主政治理想,封建勢力式微,階級差異縮小,雙軌教育界線逐漸打破
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機構
地方教育行政
(a)英格蘭:地方教育局(LEAs) (b)威爾斯:地方教育局(LEAs)
1.地方教育經費來源 2.LEAs在學校設立管理部門,監督預算執行及教職員聘用解雇
(c)蘇格蘭:蘇格蘭教育局
提供適當與效率的學校教育及擴充教育、滿足特殊教育及蓋爾特語言之需求
北愛爾蘭:教育與圖書館董事會
1.經費透過董事會而獲自中央政府 2.天主教學生讀天主教學校,基督教學生讀公立學校或非教派的捐助學校
英格蘭、威爾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中央層級以下的行政區可劃分為三類:都會郡、非都會郡、大倫敦
一元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而為一,議會是民意機關,也是行政機關
法律規定,地方議會就是教育地方當局(LEA)
議會每年會期有限,並不適合處理複雜的地方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