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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障(四) (就業保險 (含意 (定義 (特性 (為在職保險,亦即被保險人是有工作或具有勞工身分。, 請領者必須是非自願性失業的被保險人。,…
就業保障(四)
就業保險
含意
定義
原稱「失業保險」,係指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在覓得新工作前或接受轉業訓練期間,由保險人給付一定之金額,以維持被保險人基本生活並保全其勞動力的社會保險。
特性
為在職保險,亦即被保險人是有工作或具有勞工身分。
請領者必須是非自願性失業的被保險人。
失業保險給付是短期性。
提供最低生活的安定,不一定能維持原有生活水準。
為一種社會保險。
ILO公約
失業補償公約
要求會員國訂定強制或自願性失業保險計畫,保證給予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保險給付或津貼,以舒緩其經濟壓力。
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障公約
要求會員國增加保障人數、提高給付金額、延長給付期間,而且失業給付不低於原有工資的45%,更呼籲將部分失業情況納入保險範圍。
我國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保險人、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
就業保險法§2、§4、§5
就業保險給付種類、條件與給付標準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給付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