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則

處分權主義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言詞審理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公開審理主義

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的拘束

法院對於涉及裁判的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的拘束

原則

當事人公開

J418

原則

訴訟標的之決定

請求的範圍

行政訴訟程序發動與否

§125 Ⅰ

§133

§188

例外

§194

§188 Ⅲ

§107 Ⅲ

§253

公眾公開

全面性的公開

得予以限制

正式將「正當法律程序」作為行政訴訟應遵循的原則

§189 Ⅰ

§125

§141

§96

§154

§49

§189

各種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綜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自由判斷,以認定事實的真偽

例外

法定證據主義

§132 準用民事訴訟法 §219

§176 準用民事訴訟法 §355

§34

理由

行政訴訟涉及公益

兼顧當事人之間的武器平等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