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則
處分權主義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言詞審理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公開審理主義
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的拘束
法院對於涉及裁判的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的拘束
原則
當事人公開
J418
原則
訴訟標的之決定
請求的範圍
行政訴訟程序發動與否
§125 Ⅰ
§133
§188
例外
§194
§188 Ⅲ
§107 Ⅲ
§253
公眾公開
全面性的公開
得予以限制
正式將「正當法律程序」作為行政訴訟應遵循的原則
§189 Ⅰ
§125
§141
§96
§154
§49
§189
各種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綜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自由判斷,以認定事實的真偽
例外
法定證據主義
§132 準用民事訴訟法 §219
§176 準用民事訴訟法 §355
§34
理由
行政訴訟涉及公益
兼顧當事人之間的武器平等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