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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障(二) (就業促進 (三、我國就業促進政策 ((二)特殊性政策 §24 (4.其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33 §34 §36,…
就業保障(二)
就業促進
二、重要性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業保險三者要靠就業促進加以連結才能構成完整的就業保障體系。故就業促進是就業保障體系中最重要之一環。就業促進若成功,失業人口會減少、失業週期會縮短且其他就業保障體系等工作將減輕,反之,各種救濟所師則必須承擔其後果。
三、我國就業促進政策
(二)特殊性政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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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下列10項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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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性政策
2.因應大量失業 §23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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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掌握被資遣員工資料 §33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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