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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工保護(三)(四) (身心障礙勞工保護 (我國相關規定 (定額僱用 (以制定法律之方式,要求公、私部門的雇主僱用最低數額的身心障礙勞工。,…
特殊勞工保護(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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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勞工保護
在其所屬國家或該國所屬某一地區被征服或被殖民化時,或在其目前的國界被確定時,即已居住在那裡的人口之後裔而被視為原住民族,並且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他們仍部分或全部地保留了本民族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制度。
我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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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委員名額保障
原住民勞資爭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時,有關勞工主管機關及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指派之調解委員或仲裁委員之規定如下:一、調解程序:主管機關指派三人,應至少一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二、仲裁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三人至五人,應至少一人至二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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