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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工保護(一) (童工 (定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未滿18歲之人, 勞動基準法§44: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
特殊勞工保護(一)
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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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護同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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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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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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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在某些場所從事適應工作。其場所包誇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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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均等原則:
就業服務法§5: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