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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 (一般徵收 (原所有人權利 (請求徵收土地權利 :question: (過去 (徵收主體 (國家), :red_cross:,…
土地徵收
一般徵收
原所有人權利
收回權
:black_flag:J762
保障人民獲知充分資訊
:check:機關通知義務
請求徵收土地權利 :question:
過去
:red_cross:
徵收主體
國家
補償法定原則
:star::star::star::black_flag: J747
:+1:
請求徵收
地上權
土地所有人
:arrow_down:請求
機關
需用土地人
:arrow_down:申請徵收
:vs:土徵條例57II
請求徵收
所有權
土地所有人
:arrow_down:請求徵收
1 more item...
機關
不得拒絕
if法律
無
明文規定
突破
詹森林協同
法律必須為人民而存在
徵收程序
例外
徵收
:star:補償
應相當
應從速
:black_flag:J425
發給完竣後
得進入工作
違反效果
例外
2 more items...
土地徵收核准
1 more item...
Max=15日
原則
協議價購
協議不成
經開會未達協議
所有人拒絕參加
徵收客體
地上權
設施穿越
土地上下
致
:check:僅價值減損
不能為相當使用
:black_flag:J747
需用土地
:star:事業所必須
案例
聯合土地開發
:black_flag:J32
系爭規定
徵收
捷運毗鄰土地
:warning:交通事業所必須
徵收條例3(2)
目的
土地開發
:left_right_arrow:
利用土地資源
促進地區發展
取得建設經費
事實經過
市府
報請
內政部
核准徵收
確認需用土地
審查
侵害
人民
財產權
居住自由
正當目的
公益
:check: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土地
:green_cross:徵收聯合開發土地
土地資源利益
1 more item...
更小侵害手段
2 more items...
適當手段
必要性
:green_cross:
侵害最小
:green_cross:
公路穿越地下
:black_flag:J747
侵害
人民
財產權(憲15)
by財產存續狀態
自由行使權能
使用
收益
處分
避免侵害
公權力
第三人
確保
生存
自由發展人格
生活資源
:black_flag:596,709,732,763
居住自由
:star:特別犧牲
R>社會責任應容忍
區段徵收
徵收程序
公告
30日內
:black_flag:J731
公告日之
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