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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177) (性質 (184, 179), 本人 (義務 (:arrow_right:管理人權利(176I) (請求費用償還 (…
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177)
要件(I)
:broken_heart:186
管理
違反
本人意思
:green_cross:174II例外
II管理人明知
他人事務
為自己利益
結果
:star:利於
本人
客觀利益說 :scales:
性質
184
179
本人
權利
得享有
管理所得利益
:left_right_arrow:
Max=所受損害
179不當得利
:pen:106L1.1
:pen:103L3.2
:pen:102J1.1
義務
:arrow_right:管理人權利(176I)
請求
費用
償還
:check:有益
:left_right_arrow:
委任關係 :green_cross:(546)
:check:必要
請求報酬 :question:
:+1:(王)
請求代償
債務
請求
損害賠償
管理人
權利
:red_cross:義務
適法管理
本人
權利
請求損害賠償(174)
要件
管理
違反
本人意思
產生損害
無過失責任
例外
2 more items...
義務(176I)
管理人
權利(176I)
請求
費用
償還
:check:必要
:check:有益
:left_right_arrow:
委任關係 :green_cross:(546)
請求報酬 :question:
:+1:(王)
請求代償
債務
請求
損害賠償
要件
管理
不違反
本人意思
例外
174II
結果
利於
本人
客觀利益說 :scales:
義務
通知義務(173I)
R=能通知
即通知
本人
報告義務(173II→540)
管理中
事務進行狀況
管理終止
事務顛末
明確
收取物之交付義務(173II→541)
因管理而取得
by本人名義
金錢
if管理人使用(173II→542)
為自己利益
支付法定利息
損害賠償
1 more item...
物品
孳息
by管理人名義
權利
:zap:
債權
1 more item...
物權
1 more item...
票據權利
1 more item...
要件(172)
管理人
管理原因
本人意思
明示
可得推知
管理方法
有利
Def.
為本人
管理事務
:green_cross:受委任
:green_cross:義務
改適用
委任
by本人承認
溯及
管理開始時
例外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