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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 (特徵 (NDPBs對本身預算負責, 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英國教育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
1980年代初設立
在政府監督之下提供公共服務及執行政府職能
NDPBs
所屬職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具有法人資格
特徵
NDPBs對本身預算負責
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規定。
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女王命令將NDPBs結束
NDPBs負責人通常對董事會負責
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辦理, 並具有法人資格
大多數NDPBs以補助款方式運作,只部分可以向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
英國學校管理委員會
學校理事會
成員
地方教育局
教師
家長
地區代表
校長
執行
決策機構
訂定學校管理規則
訂定理事會規程
學校層級
職權
確保學校遵行國定課程
訂定地方政策的責任
校董會擬定自己的課程政策
兼顧中央及地方
供學校遵行
地方的特殊需要
決定學校性教育及作息時間
校董會有權決定
若要實施
決定其內容與組織
學校性教育教學的依據
學校的一般性指揮
作原則性指示
不涉及執行
授權校長
維護政治平衡及接受申訴
維護其政治平衡性
均等呈現不同的觀點
任免校長及教職員
維持學校的紀律
校長在執行實務時要重視校董會的指導
學校預算使用及收費決定
學校可自由運用金費
地方教育當局提供
決定學校的屬性
公立及地方補助學校的校董會可以決定
維持原狀
改為中央補助
向家長提出報告
校董會每年必須提出年度報告
目的
避免校長的獨裁
使學校更能對社區負責
學校較能適應社區的需求
社區人士及教師參與董事會,可激發對學校的向心力
給學校一些自主性,尊重專業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組織
國務院有實權
國王
任命教育部長及政務次長與皇家督學
批准並通過國會所通行的教育法案
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權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話在於英國國會
教育法制定
法律工具
英格蘭教育國會大臣以命令方式公布
英格蘭教育國會大臣以法規方式公布
國會制定教育法程序
綠皮書
白皮書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英格蘭教育標準局
成立於1992年
獨立於教育技能部
負責
中小學教育
幼兒教育
師資教育
地方教育局的視導工作
視導工作的性質有極大的變化
威爾斯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機構、政策和英格蘭類似
2006年之前
威爾斯國民議會訓練與教育廳
四個部門
資格與課程課
相關業務的政策計畫
終身學習與技能課
相關業務的撥款
孩童與學校課
相關業務的政策擬定
高等學習課
相關業務的監控
2006年之後
教育、終身成人學習與技能部
商業發展處
組織內部財政事宜
組織內部系統事宜
組織內部人事事宜
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1992年後,名稱多有變更
可知每年的教育政策方向與重點
最高主管是國務大臣
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
四位次長
兩位政務次長
學校與學習者
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兩位國會次長
學校與學習者
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六個司
學校司
青少年司
傳播司
孩童與家庭司
合作服務司
策略團體司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1999年蘇格蘭國會成立後
蘇格蘭教育部
學前和中小學教育
兒童與青年
文化
旅遊
運動
分為四個司
學校司
旅遊、文化與運動司
兒童、青年與社會照護司
資料與分析服務處
各由「教育部管理署」的一位成員擔任主管
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中學後教育、訓練和產業
終身學習
交通
蘇格蘭經濟發展
2003年
蘇格蘭行政委員會
蘇格蘭皇家督學處
目標
改善蘇格蘭教育中學習者的水準、品質與成就
負責
視導
提供專業意見
做為參考
蘇格蘭歷史古蹟城
國家遺產相關工作
提倡相關知識與遊樂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廳
前身為北愛爾蘭教育廳
廳長人選由北愛爾蘭任命當地人
業務範圍
特殊教育
圖書館
中小學教育
學前教育
負責
擬訂法案架構
說明教育制度的效能
給予教學建議
評鑑學校教學與師資教育
就業與學習廳
前身為高等暨擴充教育、訓練與就業廳
目標
提升高品質的技能
幫助人民就業
提升高品質的學習、研究
負責
職業訓練
高等教育
就業服務
擴充教育
聘僱法令
勞資關係
師資培育
研究所學位授予
英國地方教育行政
組織
教育委員會
半數以上應為議員之成員
對教育有經驗之士
對該地方教育有深刻認識之人
地方教育局
組成原因
地方議會多半不是教育專業人員
議員雜物繁多
雇用專人執行
供教育當局諮商
處理教育行政事務
地方議會
地方教育當局
議員人數眾多
不適合執行實務
設立教育委員會
地方教育局對委員會負責,而委員會則對議會負責
行政機關的職權
提供學童相關服務以助其就學
訂定學校董事會規章
執行教育義務相關規定
確保學校符合國定課程相關規定
擬定轄區教育發展計畫
以經費補助接受補助的私立學校
設立及維持學校
任免教育局職員
行政機構
蘇格蘭
地方當局的議會以委員會的架構來運作
設有教育委員會
包含人物
地區議員
主要教派的教會代表
決策符合國家法令與規定
教育主管為「教育局長」
蘇格蘭地方教育局
提供適當與效率的學校教育及擴充教育
滿足特殊教育
滿足蓋爾特語言需求
北愛爾蘭
負責中小學教育
提供青年服務
負責學前教育
提供圖書與資訊服務
北愛爾蘭教育與圖書署
簡稱為ELBs
北愛有五處ELBs
2008 年整合為「教育局」
功能
愛爾蘭語學校委員會
北愛統整教育委員會
天主教公立學校委員會
成員
22 %是教會代表
其餘是由廳長根據功能的利益性質來指派
40 %是區議員
以「學校本位管理計畫」為依據
學校自行決定經費運用方式與撥款
撥款公式是由教育部依學生數、學校大小、社會和教育需求而定
英格蘭、威爾斯
簡稱為LEAs
在學校設立管理 部門
監督預算執行
教職員聘用解雇
地方教育經費來源
不適合處理複雜事務
設若干委員會
中央層級以下的行政區可劃分為三類
非都會郡
大倫敦
都會郡
一元制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而為一
議會是民意機關也是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