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證人的調查程序 (訊問 (訊問前的程序 (人別訊問, 告知義務, 傳喚到場), 方式 (隔別訊問 / 分別訊問 (§184 Ⅰ、§169 (立法目的…
證人的調查程序
訊問
訊問前的程序
人別訊問
告知義務
傳喚到場
方式
隔別訊問 / 分別訊問
§184 Ⅰ、§169
立法目的
避免證人受到影響
按時訊問
§192
始末連續陳述
§190
限制
「不得詰問」的相關規定
§166-7 Ⅱ
不得為之
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有「正當理由」時,得為之
重覆之詰問
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 §180 Ⅰ 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若無訊問必要,不得再行傳喚
§196
禁止不正訊問
Q:不正訊問的效果?
學說
類推適用 §156 Ⅰ
實務
不具證據能力
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160
原則
意見證據
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
「以實際經驗為基礎」
根據自己直接經驗過的事實所推測出來的事項
仍具備一定程度的客觀性與不可替代性
詰問權
對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