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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變更追加 (原則 (訴狀 (送達後), 禁止), 例外 ((2)基礎事實同一 (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說 (事實群 (判決基礎 (可能)), 訴訟中…
訴之變更追加
原則
訴狀
送達後
禁止
例外
(2)基礎事實同一
社會事實同一說
同一
訴訟標的
:warning:新舊T論
實體請求權
原因事實
紛爭關連說 :scales:
主要爭點
共通性
社會通念
同一
關連
優
繼續援用
訴訟資料
證據資料
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說
事實群
判決基礎
可能
訴訟中
當事人提出
優
統一解決紛爭
訴訟經濟
:pen:105J3.2
:pen:104J3.3.2
:pen:98L
根據此款在二審追加新當事人可否 :question:
:+1:
未限定
R=訴訟T only
紛爭關聯
社會通念
同一
關聯
紛爭一次解決
節省勞費
:eye:訴訟資料通用
:-1:
當事人間
:green_cross: 變更/追加
新
當事人
:arrow_right: by(5) 才能追加
須合一確定的當事人
基礎事實同一
:middle_finger:
106,13th :red_flag:
:pen:107J1.2,3
:green_cross: 重大影響
礙於對造防禦權 ((7))
:thinking_face: :!?:
審級利益
程序保障
兼顧
:+1:
訴訟經濟
(1)被告同意
擬制同意255II
無異議
do本案辯論
一審 255
二審 446 ( :heavy_minus_sign:(7))
法院裁定
:forbidden: 聲明不服 (258,463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