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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法理基礎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發現真實」不是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還必須與其他價值相互權衡), 行使 (概括拒絕證言…
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法理基礎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發現真實」不是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還必須與其他價值相互權衡
行使
概括拒絕證言
§180
實務
基於「特定親屬身分關係」的拒絕證言權,證人得以概括拒絕作證的方式行使之
個別拒絕證言
§179、§181、§182
實務
證人有到場陳述其所見所聞的義務,若恐因其陳述而自陷於罪,必須針對訊問的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主張之,不得概括拒絕回答一切問題
程序
§183 Ⅱ
拒絕證言的許可
§183 Ⅰ
將拒絕之原因釋明
若是 §181 的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例外
§181-1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
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
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