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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合法調查程序 (對質權, 詰問權, 訊問, 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義務 (到場義務 (§176-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
證人
合法調查程序
對質權
詰問權
訊問
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義務
到場義務
§176-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176-2
聲請人有督促證人到場的義務
§168
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違反的效果
§178 Ⅰ
罰緩
拘提
真實陳述義務
違法的效果
刑法 §168
偽證罪
「證人」與「被告」的差別所在
證人對於「訊問」與「詰問」事項
原則
無保持緘默之權
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 、減
§187 Ⅱ
§189 Ⅰ
例外
依法享有「拒絕證言權」的情形
具結義務
§186 Ⅰ 本文
意義
在刑事程序中,陳述自己對於系爭案件待證事實見聞的訴訟第三人
其陳述為「證言」,屬於「供述證據」
權利
拒絕證言權
類型
行使
法理基礎
程序
請求日費及旅費
§194
資格
任何對於系爭案件的待證事實有所見聞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