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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1-4-1.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 (四.判斷餘地(能應受法院尊重)X例外 (1…
1-4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1-4-1.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
一.涵義:內容特別空泛及不明確之法律概念
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
二.種類
(一)經驗性概念->可供一般人經驗或感官加以判斷
(二)規範性概念->經由科技專門知能始得加以確認
三.行政法院之審查->原則上可為司法審查V
四.判斷餘地(能應受法院尊重)X例外
1.不可代替之決定(高度屬人性之判斷)
(1)考試決定NO319
(2)學生學業評量
(3)公務員法上判斷
2.獨立的專家及委員會做成的評價決定
例如:國寶古物之指定/古蹟之指定
3.預測決定
4.計畫的決定
5.高度專業技術性及政策性之決定
五.判斷瑕疵V
1.判斷逾越
2.判斷濫用
1-4-2.行政裁量
一.意義: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
二種類
1.決定裁量:自行決定是否採取措施
2.選擇裁量:在數個皆為法律所許可之措施中,決定採用何一措施
四.法律拘束(合義務裁量)(裁量餘地)
1.外部界限:法律所容許的決定範圍
2.內部界限:內部之動機
三.司法審查->X
五.裁量瑕疵V
1.裁量逾越
2.裁量濫用
3.裁量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