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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法則 (其他爭議 (Q:共同被告是否有 §156 Ⅱ 的適用? (肯定說 (雖 §287-2 有「共同被告準用人證」的規定,但應不影響其仍為共同…
補強法則
其他爭議
Q:共同被告是否有 §156 Ⅱ 的適用?
肯定說
雖 §287-2 有「共同被告準用人證」的規定,但應不影響其仍為共同被告的身分
否定說
倘該共犯已轉換為證人身分,所為的證言,即非屬被告的自白
Q:對向犯的陳述是否需要補強證據?
肯定說
所稱的「共犯」,包括「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共犯的自白有嫁禍於被告而虛偽供述的危險
否定說
對向犯本質上非共同正犯
Q:共犯的自白是否可作為補強證據?
肯定說
「與被告無共同被告關係」的共犯自白或其不利於己的陳述,得互為補強證據
否定說
共犯的自白,非屬自白以外的其他必要證據
意義
§156 Ⅱ
認定被告有罪,除「自白」外,還必須有自白以外的其他證據(補強證據)
「其他必要之證據」= 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的適格
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獨立於自白以外的證據
目的
間接防止強取自白
避免在認定事實時過度偏重自白,以免誤判
補強的範圍
犯罪的客觀面
與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有關者
補強的程度
Q:補強證據補強自白的程度?
絕對說
僅依補強證據即足以達到「無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
相對說
補強證據與自白相互印證,足以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