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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2-- (Q、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 V.S 程序行為 (實務 (繳納汽車燃料費通知書→行政處分,…
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2--
Q、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 V.S 程序行為
●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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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事實敘述
- 人民請求釋示法令疑義 (上→下:解釋性行政規則;→人民:觀念通知)
- 不發生法律效果
兩者區別
- 區別不易
- 僅單純事實敘述,未對人民請求有所准駁,不生法律效果,而非行政處分
- 反之,有准駁意旨,影響當事人權益,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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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檢舉函答覆
的法律性質
(一)最高行91年裁定 → 端視法律是否賦予 檢舉人向國家請求制止、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 或 法律保護之法益是否及於檢舉人之私益
- 法律除保護公益,同時及於檢舉人之私益→檢舉事項不成立,影響檢舉人之法律效果 → 應屬行政處分
- 檢舉僅促成調查、制止與處罰等國家公權力發動,不影響檢舉人權利義務 → 事實行為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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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陳情之函復
的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行政違法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 依訴願法§1、2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觀念通知 -- 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 基於保護規範理論,當事人不具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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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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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在於機關尚未調查終結前,為保留嗣後終局決定之情形,先作成暫時之決定
○無效力: 當事人在機關作成終局決定時,可不受該暫時性處分拘束
○不可主張信賴保護: 暫時性處分在機關另作成終局行政處分後被取代而終結
○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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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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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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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都市計畫變更" 是否為行政處分?
- 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侵害特定人權利,為行政處分
- 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定期通盤檢討,僅法規性質
- 釋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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