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白的合法調查程序
不正方法訊問的調查
共同被告的分離審判
被告自白的調查順序
§156 Ⅲ
分離審判
§288 Ⅲ
目的
法院的調查方式
理由
舉證義務
調查的時點
自白的任意性是其有無證據能力的要件
防止法官過度依賴被告的自白而形成預斷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有學者認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縱使該自白非由檢察官提出,仍應由檢察官證明該自白的任意性
§273 Ⅰ ④
踐行的程序與證明的程度
自由證明程序
準備程序
大致相信的心證程度
有相當程度懷疑調查機關使用不正方法
§288 Ⅳ
§161-3
「共同被告」準用「人證」的規定
立法理由
「除有特別規定」
防止法官過分依賴自白,造成預斷與偏見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449
§455-2
§273-1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
認罪協商程序
被告享有緘默權,並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
避免造成法官預斷與偏見
§287-1
§287-2
共同被告
二人以上利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偵查、起訴、審判者
釋字第582號解釋
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的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
Q:共同被告欲成為證人時,是否必須先經過 §287-1 的分離程序?
否定說
肯定說
只要法院就本人的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即有證人的適格,準用人證的規定
「被告」與「共同被告」均屬同一程序的當事人,無證人適格
必須先經過分離程序後,「共同被告」始能立於「證人」的地位,準用人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