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白的合法調查程序

不正方法訊問的調查

共同被告的分離審判

被告自白的調查順序

§156 Ⅲ

分離審判

§288 Ⅲ

目的

法院的調查方式

理由

舉證義務

調查的時點

自白的任意性是其有無證據能力的要件

防止法官過度依賴被告的自白而形成預斷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有學者認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縱使該自白非由檢察官提出,仍應由檢察官證明該自白的任意性

§273 Ⅰ ④

踐行的程序與證明的程度

自由證明程序

準備程序

大致相信的心證程度

有相當程度懷疑調查機關使用不正方法

§288 Ⅳ

§161-3

「共同被告」準用「人證」的規定

立法理由

「除有特別規定」

防止法官過分依賴自白,造成預斷與偏見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449

§455-2

§273-1

簡式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

認罪協商程序

被告享有緘默權,並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

避免造成法官預斷與偏見

§287-1

§287-2

共同被告

二人以上利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偵查、起訴、審判者

釋字第582號解釋

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的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

Q:共同被告欲成為證人時,是否必須先經過 §287-1 的分離程序?

否定說

肯定說

只要法院就本人的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即有證人的適格,準用人證的規定

「被告」與「共同被告」均屬同一程序的當事人,無證人適格

必須先經過分離程序後,「共同被告」始能立於「證人」的地位,準用人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