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非任意性自白的效力 (直接效力 (Q:對於「證人」的不正訊問? (學說 (取得的證述,應類推適用 §156 Ⅰ 排除證據能力), 實務…
非任意性自白的效力
直接效力
§156 Ⅰ
反面解釋
不得作為證據
「不正訊問方法」與「自白」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Q:對於「證人」的不正訊問?
學說
取得的證述,應類推適用 §156 Ⅰ 排除證據能力
實務
取得不利於被告的陳述,該陳述無證據能力
放射效力
Q:國家機關以不正方法取得被告的「第一次自白」後,再本於該非任意性自白而取得「其他證據」,該「其他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學說
毒樹毒果理論
原則
直接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衍生證據)猶如毒果,為嚴格抑制違法的偵查行為,該衍生證據亦不得使用
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例外
無須排除嗣後取得的其他證據
必然發現
依原本合法的偵查流程,仍必然可取得該衍生證據
稀釋原則
有其他因素介入,從而稀釋或消除違法性
獨立來源
取得的證據有其獨立來源,非源於不正訊問所得的自白
實務
我國未採用英美法的毒樹毒果理論
§158-4
相對排除
嗣後以合法程序取得的衍生證據,與先前的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的直接關聯性,本於實質保護的法理,有相對排除規定的適用
繼續效力
Q:國家機關以不正方法取得被告的「第一次自白」,嗣後再以正當方法取得被告的「第二次自白」,該「第二次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實務
以「第一次自白的不正方法」為因,「第二次自白」為果,倘兩者有因果關係,「第二次自白」應予排除,反之,則有證據能力
「第二次自白」能否隔絕「第一次自白」的影響而不受其汙染
判斷標準
具體個案情況
原則
偵訊的主體、環境與情狀已有明顯變更,且為被告所明知
應認已遮斷不正方法的延續效力
1 more item...
例外
有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受的壓迫狀態延續至其後的應訊
學說
德國法
應課予訊問機關「加重告知義務」
第二次訊問時,除踐行一般告知義務外,還應告知被訊問人「第一次自白屬違法取證,無證據能力」,方能阻斷第一次非法程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