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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定義 (狹義 (審判機關), 結論 (依情形分別認定), 廣義 (處理民刑事及非訟之機關)), 概念 (組織 (獨任制 (一人獨任),…
法院
定義
狹義
審判機關
結論
依情形分別認定
廣義
處理民刑事及非訟之機關
概念
組織
獨任制
一人獨任
合議制
三人或五人
:lock:法組§3
審判長
居首位之法官
:lock:法組§4
受命法官
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調查證據
陪席法官
受託法官
受他法院囑託
審級
三級三審
迴避
目的
保持裁判公正
維持訴訟完整制度
避免執行職務偏頗
種類
自行迴避
:lock::刑訴§17
4現為或曾為法定代理人
5代理人、辯護人或自訴人、附民之代理人、輔佐人
3訂有婚約
2現為或曾為配偶、八親等之血親、五親等之姻親或家長/屬
6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
7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1被害人
8參與前審之裁判
含判決及裁定
不含裁判以外之程序
與實體裁判之形成有關之審判程序
審級說
下級審
:lock:J178
拘束說
前次之裁判
:warning:前審
聲請迴避
:lock:刑訴§19
(原)1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
2(本文)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
2(但書)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lock:刑訴§18
2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1有前條不自行迴避者
:lock:刑訴§21
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lock:刑訴§22
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lock:刑訴§379第二款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職權迴避
:lock:刑訴§24
1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推事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其他
書記官、通譯
:lock:刑訴§25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lock:刑訴§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