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瀆職罪章(4) (凌虐人犯罪 (§126 Ⅰ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 (「施以凌虐」…
瀆職罪章(4)
凌虐人犯罪
§126 Ⅰ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
「施以凌虐」
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犯在身體或精神上遭受非人道的虐待
行為客體
被管收、解送或拘禁之人犯
行為情狀
實務
在行使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
§126 Ⅱ
加重結果犯
濫權追訴處罰罪
§125 Ⅰ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
態樣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125 Ⅱ
加重結果犯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124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仲裁人
行為
「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Q:何謂「枉法」?
「裁判」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裁判
公務員的懲戒
訴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