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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辯護權 (違反 §93 Ⅰ (刻意延遲訊問 (待辯護人離去後,再行訊問 (效果 (實務 (較違反 §95 Ⅰ ③ 更為嚴重 (類推適用…
被告的辯護權
違反 §93 Ⅰ
刻意延遲訊問
待辯護人離去後,再行訊問
效果
實務
較違反 §95 Ⅰ ③ 更為嚴重
類推適用 §158-2 Ⅱ
無證據能力
強化被告的心理壓力,進而壓制被告的意思自由
以嗣後取得被告的非任意性自白
屬於 §156 Ⅰ 的「其他不正方法」
無證據能力
違反 §95 Ⅰ ③
效果
§158-2 Ⅱ
違反 §34 Ⅱ
單獨接見權
效果
實務
§158-4
學說
有學者認為應類推適用 §158-2 Ⅱ,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