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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4 法律制裁 (對人民制裁 (民法上 (財產上制裁 (賠償方法 (*原則上回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原則上金錢賠償,例外回復原狀)…
CH14 法律制裁
對
人民
制裁
刑法上
刑法32條
主刑者
自由刑
剝奪自由
有期徒刑-2年至15年,(可減至未滿2月、加重至20年)
拘役-1日至60日(加重至120日)
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生命刑
死刑
財產刑
剝奪財產,其名稱為
罰金
、
沒收
,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之
罰金
併科罰金
科處它種主刑,又科罰金
,如:
詐欺罪
易科罰金
短期自由刑宣告
,刑法41條「得予以易科罰金」
選科罰金
罰金與他種主刑並列,任選其一
,如:
竊盜罪
(依情況判,可緩刑)
單科罰金
僅
罰金
,不得科處它種主刑,如:
賭博罪
從刑者
(附加刑)
褫奪公權
(資格刑、權利刑)
剝奪犯人享有公法上權利
*公務人員資格
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決確定,或受褫奪公權宣告,雖同時緩刑(不須關),亦不得成為公務員
*公職候選人資格
參與公務職位(立法委員、縣市長)均屬之,緩刑公權所褫奪資格,
不包括
服兵役。
*沒收
今修正為
獨立處罰規定
,即國家強制剝奪與犯罪有密切關係
(犯罪行為人)沒收物品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
,屬犯罪行為人者,均沒收 *特例!屬犯罪行為人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合夥),
無正當理由
提供或取得,得沒收
違禁品
-槍械、爆裂物、鴉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若物品無法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賄賂),
追徵價額
犯罪行為人以外,下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替他人做事)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惡意)
犯罪所得-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務、財產上利息、其孳息
若犯罪所得已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保安處分
*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習慣、犯罪為常業、因懶惰而成為犯罪者,
強制工作
,處分為
三年
,但滿
一年六個月
可免其處分或延長(時間不可超過一年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強制治療處分
明知患有性病,隱瞞他人為猥褻、姦淫傳染他人者,強制治療,處分
治癒為止
禁戒處分
毒癮、酗酒,處分為
一年以下
保護管束處分
以上按其情形,
得以保護官束代之(強制治療不可)
,期間為
三年以下
。 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分。
*監護處分
心神喪失不罰、精神耗弱或喑啞減輕
,處分期間
五年以下
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感化教育處分
未滿14歲不罰、未滿18歲減輕
,感化期間
三年以下
行政上
強制執行,以
書面
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
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可依其方法
間接強制方法
*
怠履行
-能由他人(第三人、指定人)代為履行,其費用由
義務人
繳納
*
怠金
-依輕重處以怠金,須由
行為人親自為之
直接強制方法
經間接不能執行目的、情況急迫,可實施直接強制,分別對人、物、家宅處以強制
民法上
財產上制裁
賠償方法
*原則上回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原則上金錢賠償,例外回復原狀
返還利益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為
不當得利
,應
返還利益
,若不能返還,因償還其價額。
*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已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亦同」
自立制裁
(自力救濟)不處罰
不構成侵權,可免除民事賠償
緊急避難
民法150條「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自由、財產上受急迫之危險(天災),....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助行為
一般自助行為
民法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損毀,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特殊自助行為
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
,民法445條「不動產出租人(房東),就租賃契約所產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至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物(遺像、牌位、祭祀)不可
*正當防衛
民法149條「....防衛自己或他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
*報仇與報復
報復
有失國際禮儀行為(不公平、不禮貌),如
關稅不利
不違反國際法
行為與原來相同或類似
報仇
比先前更加嚴酷
違反國際法
,封鎖
國際侵權
,封鎖、侵入他人領地
對
公務員
制裁
懲戒原因
違法執行職務
違反法律與命令
怠於執行職務/失職
另,
非
執行職務之違法(下班時間),致嚴重政府信譽仍違法
懲戒處分
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新增項目-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
*休職、降級、記過處分
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