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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訊問(1) (訊問的方法 (§97, §98, §96, §99), 訊問的程序 (人別訊問 (§94 (確認被告身分)), 告知義務…
被告的訊問(1)
訊問的方法
§97
§98
§96
§99
訊問的程序
人別訊問
§94
確認被告身分
告知義務
§95 Ⅰ
告知的事項
得選任辯護人
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犯罪嫌疑與所犯罪名,罪名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行告知
適用範圍 / 踐行的時點
各個程序階段的第一次訊問
移送檢察官
起訴後
警察詢問被告階段
有學者認為應修法將告知義務的踐行時點提前至「拘捕時」
立法目的
為了調節國家與被告的實力差距,課予國家告知義務,使被告能知悉與行使其訴訟上應有的權利
違反的效果
違反 §95 Ⅰ ②、③
§158-2 Ⅱ
違反 §95 Ⅰ ①、④
§158-4
Q: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
依個案認定其證據能力
蓄意規避
無證據能力
非蓄意規避
依 §158-4 權衡之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3號判決
另外再加入「被訊問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身心受拘束」的要件
事物訊問 / 本案訊問
就本案事實為訊問
訊問的分類
訊問被告的認定
學說
實質意義的訊問
追訴機關為了達成刑事訴訟之目的,而行使訊問權限的行為
實務
功能意義的訊問
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的詢問
不問
利用閒聊或教誨等迂迴方式
是否在偵訊室內
刑事訴訟法
形式意義的訊問
以國家機關的外觀實施訊問
偵審人員穿著制服訊問
記明筆錄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