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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CH1 總則 (§7 - 比例原則 (一、方法有助目的達成
二、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低者
三、損害不得與利益顯失均衡), §2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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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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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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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管轄衝突
I. 數機關管轄有爭議,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各該上級協議
II. 人民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得向各該上級之一,受理機關10日內決定之
III. 如有導致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 or 依職權緊急處置,應層報共同上級
IV. 人民對本條所指定管轄,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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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協助
I. 因 行政共同一體,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II. 下列情形,得向無力屬機關請求協助 --法人調資經理
一、法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
二、人員、設備不足,不能獨自執行
三、必要認定事實,不能獨自調查
四、必要文書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持有
五、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正當理由請求
III. 書面
IV. 被請求機關應拒絕理由
一、非其權限範圍 or 依法不得為之
二、如協助,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執行
V.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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