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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3 法律之適用 (**司法機關法律原則 (法院以公開審判為原則,秘密為例外 (法官組織法第86條規定, 例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國家安全…
CH13 法律之適用
**
司法機關法律原則
法院以公開審判為原則,秘密為例外
法官組織法第86條規定
例外: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國家安全
一事不再理原則
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不得再與審理
例外:刑事 1.非常上訴 2.再審;民事 再審之訴
*
不告不理原則
法官
未經
當事人
正式起訴,不得審判(被動)
獨立審判原則
法官禁止參加政黨,法律獨立審判
當事人
自訴人(被害人)→傷害
起訴
法院
檢察官(公訴人)→殺人
法律適用意義
演繹法採「
三段論法
」
第二階段:法律解釋適用(大前提)
第三階段:判決(結論)
第一階段:事實確定(小前提)
「準用、適用、類推適用」
適用法律時
先行確認事實真相
但證據難以收集、或被湮滅
以防舉證之困難
*
推定
事實存在不明確時,加以推論。如: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
推定
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有不同主張可提出「
反證
」推翻
*
擬制(視為)
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存在,依據
法律政策
加以確定。如: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己出生」。「
不容許反證加以推翻
」
蒐集證據
告訴人→(告訴)檢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