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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1犯罪論-十一.未遂犯(第25、26、27條) ((一)犯罪行為之發展階段 (1.陰謀: (2人以上對於一定之犯罪,共同計劃協議。,…
CH4-1犯罪論-十一.未遂犯(第25、26、27條)
(一)犯罪行為之發展階段
1.陰謀:
2人以上對於一定之犯罪,共同計劃協議。
原則上不處罰,僅對於情節重大之犯罪。Ex.內亂、外患罪。
2.預備:著手實行犯罪前,所為之準備行為。(刑法271殺人罪-有預備犯的處罰規定)
3.實行(著手):預備階段以後,緊接實行犯罪之中間行為。 Ex.竊盜罪之搜索財務之行為、殺人罪的舉槍瞄準行為。
未遂階段之始點為-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star:
(二)未遂犯的著手點
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
實務採客觀未遂理論。
未遂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為限。得減輕
:red_flag:(三)障礙未遂即普通未遂,指"欲為卻不得為",因意外之障礙而不遂者。
1.既了未遂:甲持刀殺乙,雖砍中致命部位(完成構成要件行為),但送醫未死亡。
2.未了未遂:甲持刀殺乙,僅削中其衣服、毛髮(未構成要件行為)
:fire:(四)不能未遂(不能犯)-第26條
1.本質上絕對不能達到既遂的著手行為(Ex.拿刀殺已經往生的人)
2.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check:
:pencil2:Ex.誤以為稻草人、樹幹為仇人而舉槍殺之。EX.空氣槍射下高空飛機,以符咒殺人之迷信犯。(無危險)
(五)中止未遂
1.行為人"自願"放棄接下來的犯罪行動、或積極挽救損害發生,使結果不發生。
2.既了未遂(中而未死),砍中要害,需積極救助,才能該當於中止行為。
3.未了未遂(削中衣角),僅需消極放棄就該當中止行為。
4.刑法27條,必減輕或免除其刑。(獎賞理論)
5."準中止":行為人著手後,結果不發生與行為人刑為無因果關係,但獎勵行為人{真摯}之行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Ex.甲持刀殺人後於心不忍,電召救護車,未到前由鄰居送醫保住一命。)
"結果犯"於刑法中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