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被告的認定 (被告地位的形成 (客觀理論 (缺失 (偵查機關事實上可以傳喚等輕微的手段進行調查,此說未必合於實際),…
被告的認定
被告地位的形成
客觀理論
從客觀第三人的角度觀察,若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認為是以某對象為重心時,則該刑事程序的對象便已居於被告的地位
缺失
偵查機關事實上可以傳喚等輕微的手段進行調查,此說未必合於實際
主客觀混和理論(通說)
除了刑事追訴機關的主觀認知外,應同時參酌客觀上刑事程序所進行的種類與程度,觀察該行為在訴訟法上所呈現的意義
主觀理論
偵查機關主觀上對其進行刑事追訴行動時,即為被告地位形成的時點
缺失
難以從外部判斷追訴機關的主觀意思
實益
對於被告應踐行告知義務,證人或關係人則否
被告的相關概念
被告 VS. 「證人」
證人
陳述自己對於系爭案件待證事實的見聞者,不包括被告本人
證人並非被追訴者,所受的程序保障較被告薄弱
區分實益
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Q:「關係人」?
定位不明,約有兩種說法
獨立於被告與證人之外
法務部函釋
在偵查中對於尚非顯然已具備被告或證人等特定身分之人,應可以「關係人」身分通知其到場
可能是證人
不得以關係人的身分迴避人證的法定調查程序
不得以「關係人」此一模糊概念架空對於被告的程序保障
被告 VS. 「犯罪嫌疑人」
學說
被告是 § 3 的當事人之一,而「當事人」是訴訟關係成立後才有的概念
起訴前
犯罪嫌疑人
起訴後
被告
區分實益
顯現刑事程序的進行階段
通說所稱的「被告」
廣義的被告
包含「偵查中」與「審判中」有嫌疑之人
現行法
有嫌疑者所面對的「國家機關」
司法警察(官)
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法院
被告
實益不足
只能表現法官與檢察官跟警察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