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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正訊問 (非任意性自白的效力 (繼續效力, 放射效力, 直接效力), 立法目的 (維護被告陳述與否的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自由…
禁止不正訊問
非任意性自白的效力
繼續效力
放射效力
直接效力
立法目的
維護被告陳述與否的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自由
保障自白的「任意性」
不正訊問的態樣(方法)
§98
利誘
實務
非屬於訊問者合法權限範圍內者
詐欺
EX:將「被告」列為「證人」,規避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
脅迫
實務
EX:羈押、重罪處罰
其他不正方法
實務
違反「即時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