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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權(1) (當事人適格(實施訴訟的權能) (制度目的, 「訴訟權能」的判斷, 意義), 當事人能力 (意義…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權(1)
當事人適格(實施訴訟的權能)
制度目的
「訴訟權能」的判斷
意義
當事人能力
意義
得作為訴訟上當事人的一般資格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能力的有無
無當事人能力
允許其補正
如恐當事人權利受損,得許其暫時為訴訟行為
依 §28 準用民事訴訟法 §48、§49
訴訟行為無效
認定
§22
權利主體原則
仿造民事訴訟法
「有權利能力者,就有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
法人
機關原則 / 官署原則
中央及地方機關
非法人團體
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
未完成登記的公司籌備處
獨資商號
宗教團體
當事人
§23
被告
Q:團體或個人?
J269
§25
行政機關
撤銷訴訟
§24
駁回訴願
原處分機關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三人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應為處分之機關
受理人民聲請的機關
依§41、§42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人
原告
訴訟能力
具備得由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的資格或能力
§27
有民法上的行為能力者,即有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