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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0 法律之制定與廢止 (法律制定程序 (施行日期 (公布與施行日不同 (法規有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則以該日期發生效力),…
CH10 法律之制定與廢止
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規定
中央法規第5條規定,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如: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二項「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應以法律定之,不可以命令)
受益權保障
如:
請願法、訴願法(行政上)、行政訴訟法(司法上)
人民之義務
如:
兵役法、各種稅法
憲法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如:憲修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官制官規之建立
如:
法院組織法
其他重要事項以法律定之
*
立法院認定
重要事項有
爭議
時
如:公文程式條例、宣誓條例
法律修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規定
*
有關法律已修正或廢止:配合修正
*
規定之機關有變更:機關已裁併或變更
*
政策事實需要
*
規定之內容有重複: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修正程序 第2項規定
「準用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立法程序
施行日期
公布與施行日不同
法規有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則以該日期發生效力
同一法律有不同施行日與區域
台灣無。
公布與施行日相同
*公布起算
第三日
發生效力,
當日應算入
法律制定機關
立法機關應為
立法院
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法律制定程序
**
制定程序
*
討論
第二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九、十
逐字討論
逐條
提付
討論
,出席委員可
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
,須出席委員
15人以上
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後,得
重付審查或撤銷
第三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十一
文字修正 是否牴觸
除非發現
內容牴觸憲法、法律
,需重付討論外。僅作
文字修正
第一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八
朗讀法案
主席
朗讀
後,應
交付委員審查
,須出席委員
20人以上
連署或附議,表決通過後,逕付
二讀
*
(大略討論)
*
表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六-法律決議,以出席委員人數
過半
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
法案經
立法院
決議通過後,即告完成
主席應將法案提付表決
**
救濟
(推翻已通過決議案法律)
複議
由立委提出,20人以上連署
覆議
*
行政院
認為立法院通過的
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核可、背書
如休會期間,
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
,並於開議
十五日內
做成決議
如逾期,原決議失效
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應於送達內
十五日
決議
如經立法委員
二分之一
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接受該法律案
*
審查
委員對法案審議完畢後,應向院會提出審議報告
政府人員出巡備詢
社會相關人士出席
*
公布
命令(總統令)
收到法律案後,須十日內公布
公布方法-
揭示法(報章雜誌)、公報公布(總統府)
總統公布法律,經行政院副署
*
提案
考試院
(憲87)
司法院
(釋字第3號)
行政院
(憲58)
監察院
(釋字第175號)
立法委員
(憲36)
*
小常識
:人一生只有兩次改姓(父或母),一次為20歲前,一次為20歲後。且不需經父母同意→章孝嚴事件
大法官解釋
憲法明文
-「法律立案需
立委15人以上連署
,以
書面
提出」
以上人數應立委人數減半,應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