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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七之二) (局限空間 (雇主使勞工在局限空間作業,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視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引起缺氧等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七之二)
局限空間
本規則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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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在局限空間作業,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視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引起缺氧等危害,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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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應經許可使得進入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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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由雇主、或現場負責人主管簽署後,使得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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