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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適用傳聞例外 (類推適用§159-3 (Q:傳聞證人的陳述? (傳聞供述 / 傳聞證人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中所為的陳述,若是轉述自他人的親自聞…
類推適用傳聞例外
類推適用§159-3
Q:大陸公安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實務
應類推適用§159-3
Q:傳聞證人的陳述?
傳聞供述 / 傳聞證人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中所為的陳述,若是轉述自他人的親自聞見或經歷,乃屬傳聞供述
該轉述者,則為傳聞證人
證據能力的有無
否定說
不具有證據能力
傳聞證人的陳述,非其本人親自聞見或經歷,縱使在審判中對其訊問或由被告對其詰問,仍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的真實性
原始證人未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被告亦無從對其詰問,以確認該傳聞陳述的真偽,有違直接審理原則與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肯定說
法未明文規定「傳聞供述」的證據能力
基於證據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發現真實的理念,應可類推適用§159-3
依 §184 Ⅱ,命「原始證人」與「傳聞證人」對質,以求發現真實
原始證人若已在審判中具結陳述,不論其陳述是否與傳聞供述相符,該傳聞供述不具證據能力
原始證人的陳述若與傳聞供述不符,該傳聞供述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以爭執其陳述的證明力
若「原始證人」確有其人,但已供述不能、傳喚不能、不為供述,客觀上不能接受詰問
應類推適用§159-3
究明「原始證人」是否存在
俾傳喚其到庭作證,命其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的詰問,以確認該傳聞供述的真偽
類推適用§159-2
Q:政風人員取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