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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 (重整申请 (未进入破产程序 (重整 (债务人/债权人), 和解 (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
重整申请
未进入破产程序
重整
债务人/债权人
和解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前
重整
债务人/债务人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
和解
债务人
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分组表决
批准
全部通过
批准
重整程序终止
执行
未批准
重整程序终止
宣告破产
部分通过
强制批准
终止
执行
未批准
终止
宣告破产
全部未通过
闭嘴
终止
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的效力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和解制度
申请
和解协议
通过
认可
终止
执行
通过
不通过
终止
宣告破产
未通过
闭嘴
终止
宣告破产
取回权
一般规定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
第三人善意取得
对原权利人
破产受理后
共益债务
破产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对第三人
破产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受理后
共益债务
代偿取回权
保险金、赔偿金
尚未交付
代偿取回权
已经交付
破产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受理后
共益债务
代偿物
尚未交付
代偿取回权
已经交付
能够区分
代偿取回权
不能区分
破产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受理后
共益债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的取回权
出卖人破产
继续履行合同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
已付货款超过75%/第三人善意取得
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已付货款未超过75%
主张取回标的物
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
解除合同
买受人退还标的物
对于已付价款
过往表现好
共益债务
过往表现不好
普通破产债权
买受人破产
继续履行合同
及时履行支付价款
未履行支付价款
已付已付货款超过75%/第三人善意取得
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
已付货款未超过75%
出卖人主张取回
解除合同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
标的物减值
已付货款足以抵扣的
抵扣后的金额返还
已付货款不足以抵扣的
不足部分,共益债务
撤销权
管理人的撤销权
依法起诉
未依法起诉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
危机期间的
清偿时未到期债务
申请受理前一年内
破产受理时未到期
可撤销
破产受理时到期
不可撤销
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均可撤销
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无效行为
管理人制度
资格与指定
管理人资格
不得担任的情形
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管理人的报酬
职责
破产抵消权
一般规定
禁止抵消情形
特殊规定
担保权人的抵消
危机期间的抵消
破产债权
申报期限
申报要求
确认
破产申请
破产原因
原因类型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异议不成立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
申请
债务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
清算组
上诉
不予受理
驳回申请
效力
基本规定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未通知/未答复
不提供担保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
中止审理
破产申请受理后
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没明白)
撤回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范围
收回
出资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界定
清偿
保证人
被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破产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别除权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综述
担保能否撤销
是否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事后提供的担保
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开始后
危机期间
担保权人的抵消
破产清算程序
清偿顺序
分配方案的实施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认定
不能清偿的认定
资不抵债的认定
明显缺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