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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7 法律之目的(少考) (法律目的 (*亞里斯多德正義論 (廣義的正義 (「適法性」合於法律之意), *狹義的正義 (求其「均等」,中庸之意…
CH7 法律之目的(少考)
法律目的
(二)法律整體目的*
正義
與
法律安定性
*
亞里斯多德正義論
廣義的正義
「適法性」合於法律之意
*狹義的正義
求其「均等」,中庸之意
*
調整(平均)正義
不考慮個人價值、功緒、能力之差異,以客觀為主,
齊頭式平等
,以「算術比例之原理」所支配的平等
*
分配正義
分配財務、榮譽、公職等,按個人的價值、能力比例公正的分配,以「幾何學比例原理」支配平等
(一)法律個別目的
如:刑法-防衛社會,免因犯罪
如:兒童福利法-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正義與法律安定性之調和
(一)重視法律之正義
法律與正義相違背,此法律將無價值
(三)重視相輔相成*
兩者需相輔相成
(二)重視法律安定性
「惡法總比無法好」,為維持社會秩序。
法學
自然法學派
注重正義,可分廣義、狹義
「惡法非法」
格勞.秀斯
實證法學派
注重法律安定性(成文法)
「惡法亦法」
凱爾生-法律位階
不應容易更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