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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 (裁判 (裁判的種類, 確定判決的效力, 裁判的事實與法規狀態基準時(違法判斷基準時)),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2)
裁判
裁判的種類
確定判決的效力
裁判的事實與法規狀態基準時(違法判斷基準時)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停止執行
保全程序
救濟
通常救濟程序
上訴
§238-§263
抗告
§264-§272
特殊救濟程序
再審
§273-§283
重新審理
聲請程序
§286
聲請重新審理的效力
§291
原則
無停止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
例外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聲請期間
§284 Ⅱ
管轄法院
§285 準用 §275
意義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判決,而權利受損的第三人,基於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判決效力
§292 準用 §282
重要原則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