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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法律與道德關係 (兩者區別 (*對象不同 (法律-規範一般人,為最小限度的道德, 道德-理想的完人,範圍無限的),…
CH5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
法律與道德關係
兩者區別
*
對象不同
法律-規範
一般人
,為最小限度的道德
道德-
理想的完人
,範圍無限的
作用不同
「法律之外面性(外表),道德之內面性(內心)」
制裁不同
法律制裁效力大,道德制裁效力小
產生不同
法律由國家機關制定、道德為理性為泉源產生
兩者範圍
法律為道德的最小限度
*法學家
耶林
-法律選擇道德中最嚴重者(殺人)作為處罰
法律為道德的最大限度
經濟學家
史莫勒
-
道德並無制裁,法律訴隨制裁
兩者關係
一部份一致性、一部分不一致
*
一致
民法-誠信原則、孝敬父母
刑法-勿殺人、勿盜
不一致
法律許可、道德禁止,如:離婚
法律禁止、道德許可,如:為親報仇
法律與政治
支配
合法性之支配
如:目前民主國家,統治者依法而治
神賦能力支配
如:希特勒,政治支配法律
傳統性之支配
如:王朝開國元勳的後裔獲得正當性支配
性質不同
法律
有形式條文且固定
政治
無形性質易變動(不被支持)
產生不同
法律
依立法程序(三讀)通過而產生
政治
民主國家-政黨政治的方式,由黨員發動
極權國家-由獨裁者發動
法律與經濟
法律規範經濟生活
如:協調勞資關係、解決貿易糾紛
法律與經濟相互影響
瑪斯.韋伯
並非任何一方可以解決,兩者為相互影響
時當今日,法律與經濟關係形成「第三法域」,由法律介入經濟活動,稱為「公私綜合法」,如:經濟法規(公平法、證交法、消保法)
經濟影響法律
馬克思-唯物史觀
經濟有所變動,法律也將跟著變動
法律與強制力
法律有制裁;而道德則是良心問題,制裁內容並未明文規定
強制力主體
審判機關
法院-採
不告不理原則
,又稱
彈劾主義
(未經由追溯機關不得起訴)
追訴機關
(起訴)
主導機關
檢察官(偵查犯罪)
輔助機關
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局、憲兵、廉政署)
只有在「偵查犯罪」時聽命檢察官
*
耶林
說:「欠缺強制之法律,其本身乃是自相矛盾,與不燃之火、不發揮光亮之光意義相同(無效力)
法律與技術
兩者關係
國家得透過立法促進科技進步,又法律應隨科技技術的進步修正
*
技術對法律之歸化(立法)
經法律的價值判斷後而成為法律
*技術(
專業技術
)→
歸化(立法)
→拘束一般人民之效力,
如:建築法、造船法、航空法、
訴訟法
(
不適用陪審制度
)
↑限制須使用不燃建材
倫理的法與技術的法
倫理-(對錯、正義)
技術-具有專業知識
*
(二)法律淵源不同
倫理
以
習慣與法理
為主要淵源,
成文法成為輔助地位
技術
成文法所創設
*
(三)陪審制度限用不同
倫理
適用
陪審制度
技術
不適用陪審制度
,因陪審不一定具有專業知識
*
(一)基礎不同
倫理
人類天性
為基礎,一般常識
技術
精密考慮
的結果,由
專家
所制定
*
法律與藝術
關係
過去
強調
個人
,欠缺協力合作觀念社會與個人之對立,如:
犯罪採懲罰報應
現在
由
整體觀念出發
以
合作
代替對立,對犯罪採
教育、矯治、預防
、消除暴戾、功利
(此為藝術境界之表現可謂法律受藝術影響)
行為理論兼採
*
報應刑主義
*
指刑罰
*
教育型主義
*
指保安處分,如感化教育、勒戒處分,為預防犯罪
影響
積極影響
*
*
憲法165
-有明文規定,流行音樂、歌曲創作有
著作權法
消極影響
為避免造成不良影響、社會秩序,國家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如:刑法有沒收特則
法律與環境保護
環境議題
環境議題之重視
環保權
-為人民的健康生活,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優良生活環境之權利,如:
環保署
需管制工廠排放廢水
環境議題相關法律
增修憲法第10條
-環境權之基本法,稱
「環境基本法」
,將
非核國家
理念法律明文化,且6月5日為「環境日」
*
(一)公害防治法規
空氣汙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汙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法
*
(二)生態保育法規
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三)環境規劃法規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
(四)公害救濟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
概念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
國家發展經濟科技應與環境保護同時兼顧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環境權
法律與弱勢族群
概念
實現人民經濟地位實質平等之
福利國思想
,以建構
社會安全體系
法律
*
憲法第10條第7項
對
身心障礙者
之保險就醫事項
*
工作權之保障
*
憲法第153條
-改良
勞工、農民、婦女、兒童
之生活,應給予特別保護
*
其他法規保障
兒童少年福利法-(兒童)12以下、(少年)12-18歲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實質平等
全民健康保險法-給予適當救助
*
生存權之保障
*
憲法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
社會保險制度
,適當扶助與救濟
法律與勞動
概念
勞動關係-利用他人之勞動力從事生產之關係,勞動者細數「人力資源」,對於社會經濟扮演重要的角色,故有賴法律加以調整、規範。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
工作權、生存權
應給予保障
憲法153-155條
-勞工保障、勞資協調、社會保障之規定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工會)、結社之自由。
相關法律
*
勞動基準法
*
(二)勞工憲法
*
(三)保障勞工基本利益法規
*
(一)規定勞工條件為內容
*
個別勞動法
勞工福利
職工福利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安全
職業訓練法
勞動條件
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
集體勞動法
勞動契約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動(基)法-規範勞資條件基本大法
工會法-勞工組織而制定
童工-15歲以上~16歲以下,不可從事繁重工作、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