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體制
總統制
內閣制
雙首長制
我國憲政體制
優點
缺點
意涵
成功要件
意涵
缺點
優點
成功要件
類型(Shugart)
優點
意涵(Duverger)
缺點
成功要件
行政與立法之互動:權力制衡(check and balance)
最高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非由國會意志決定
行政與立法關係: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最高行政首長的任期:固定任期制(除非有違法失職而受彈劾的特殊情況)
由於行政權並非源自立法權,政府的產生與存續於是不須基於國會的支持和信任,
所謂分立,係指掌握行政權的總統與掌握立法權的國會皆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與國會皆有各自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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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政府濫權,較能保障人民權利: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防止政府濫權,較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
政治穩定:總統與國會議員各有法定的固定任期,政治較穩定。
政治責任歸屬較明確:總統制由於任期固定,選民定期改選總統,選舉結果可反映選民對總統施政良窳的判斷。
選民對執政者的可辨識性較佳:選民投票時與未來的執政者能夠發生直接的聯繫。
較能促成快速的政治變遷:總統制是贏者全拿,新興民主國家採行總統制較能使原先獨裁菁英頓時失勢,促成政權輪替與快速的政治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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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民主正當性的危機: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兩者若發生衝突無任何解決僵局的機制。
總統任期固定導致體制僵化:任期固定,不能因應政治、社會、經濟情勢的變化而縮短或延長,缺乏彈性;並且導致政治過程被硬性切割。
造成贏者全拿的零和競爭:在總統大選中,勝利者包辦所有的政府權力,且維持一個相當長的固定期間;而落選者則一無所有,沒有分享權力的可能,即使落選人獲得可觀的票數亦是如此;故而總統選舉不可避免地會升高緊張情勢。
民選總統容易成為民粹式領袖:民選總統易有權力幻覺,自我膨脹。
對總統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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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礎失衡:總統制缺點根據拉丁美洲國家總統制實施失敗的經驗,內閣制優點主要是以歐洲先進民主國家內閣制經驗為依據。
選制問題:總統制造成「贏者全拿」、「零和賽局」的問題, 其實是選舉制度採多數制造成的問題, 並非總統制本身的缺失。
內閣制贏者全拿更為嚴重:若將立法權與行政權予以整體觀察,在西敏寺模式的內閣制下,國會多數的單一政黨組閣將全面掌控行政與立法權;總統制常是分立政府,只能掌控行政權。
內閣制更沒有任期彈性:單一政黨掌握國會多數的內閣,其任期也都相當長,實際運作上幾乎都可做滿整個任期。
政府僵局可以透過司法部門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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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大約有三十個左右的國家採用美國式的總統制設計,但只有美國的總統制運作良好:
憲法已有二百年歷史
對於憲政主義的堅實認同
堅強又受普遍尊重的最高法院
分散權力的聯邦制度獨特的兩黨體系中各黨大致沒有意識情結,黨紀也不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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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s)
行政與立法的互動機制而言,內閣須向國會負責
最高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最高行政首長的閣揆須由國會意志決定。
最高行政首長的任期:任期端視國會是否支持而定,無固定任期的保障。
由於行政權源自立法權,內閣 的產生與存續於是必須獲得國會的支持和信任
所謂融合,係指行政權產生於立法權,亦即政府 (內閣)產生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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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僵局不易產生:內閣產生於國會,一般情況下內閣與國會不致發生衝突,即使發生衝突也能透過倒閣與解散國會的機制來加以解決。
內閣任期具有彈性:內閣任期不固定,其是否持續在位端視國會是否支持,可長可短,具有彈性。
避免贏者全拿,有權力分享的機會:有聯合內閣的可能性,不致產生「贏者全拿」的結果。
閣揆成為民粹領袖的可能性較低:內閣制強調集體決策,不致衍生過多的權力幻覺。
容易造成政府濫權的危機:行政與立法合一,政府較有濫權的可能性。
政治較不穩定:在內閣制下,內閣可能隨時被國會倒閣或發生內閣更迭,政治較不穩定。
政治責任歸屬不明確:內閣制如有內閣更迭的情況發生,選民在選舉時,難辨明政治責任的歸屬。
選民對執政者的可辨識性較差:內閣制之下,內閣的組成常常是政黨協商的結果,在選舉時選民很難確定,究竟是由哪些政黨組閣、誰是內閣成員。
較難促成快速的政治變遷:內閣職位是經過協商的,新興民主國家採行內閣制較難使原先獨裁菁英頓實施失勢,較難促成政權輪替與快速的政治變遷。
反駁:內閣制的「政治不穩定」反映了憲政體制的彈性,看似負面現象的「政治 不穩定」通常只是政府的危機(government crisis)。相對地,總統制的「政治 穩定」反映了憲政體制的僵化,看似正面現象的「政治穩定」往往惡化為政體的危機(regime crisis)。
拿lijphart的多數型民主與共識型民主來寫
一、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
二、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例如任命閣 揆、解散國會);
三、在總統之外,尚有掌握行政權的內閣對國會負責。
特徵
一、 具總統制的權力分立特色:由於總統與國會皆各自擁有民意基礎,具有行政、立法分離的精神;
二、具內閣制的行政向立法負責精神:內閣對國會負責的制度設計,內閣的存續須以國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為基礎。
三、行政權二元化:半總統制下的行政權呈現二元化(總統與閣揆均有一定行政權)的現象,不像內閣制與總統制下的行政權皆是一元化的。
Shugart依總統權力的大小以及內閣負責的對象有所不同分兩種類型
「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
「總統議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總統權力較小的半總統制(僅有提名權,無任命權以及閣揆免職權)
總理總統制是內閣僅對國會、不須對總統負責的半總統制,
總統權力較大的半總統制(有任命權以及閣揆免職權)。
總統議會制則是內閣須同時對國會與總統負責的半總統制。
一般會將我國歸類為「總統議會制」。
我國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憲法 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條文中的「任命」是否涵蓋 「免職權」,國內法政學者各有論據,看法頗為分歧。不過從1997年修憲後運作至今,目前社會各界似乎已逐漸形成總統有權任意撤換閣揆的一般認知,因此目前國內學者多將我國半總統制歸類為總統議會制
化解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僵局(填補總統制問題):在半總統制中,存在著倒閣與解散國會的機制,可藉此化解行政權與立法 權兩權之間的僵局。
強化行政權穩定度(填補內閣制問題):內閣改組,整個行政權都會受到撼動。而在半總統制中,由於行政權切割為總統與內閣兩個部分,儘管有倒閣現象,也不至於撼動全部的行政權。
組閣權歸屬容易引起爭議:當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時,實質組閣權究竟是屬於總統與國會,容易引發總統與國會的衝突
行政權二元化容易造成雙頭馬車:二元行政權固然可以明文規範界線,但亦必然有模糊地帶,二元行政權力衝突成為本質。
制度設計上宜採總理總統制
總統與閣揆的權限劃分應盡可能明確。
一致政府的制度設計
總理總統制會迫使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陣營組閣,並避免總統與國會爭奪內閣的主導權,在制度上較有能力去調適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的憲政衝擊;相反地,總統議會制國家一旦面臨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的情勢,時常引發嚴
重的憲政衝突和政治僵局。
因此,憲法中應賦予國會對閣揆的人事同意權,並明文排除總統對閣揆的免職權,亦即確立我國的半總統制為「總理總統制」而非「總統議會制」。
可透過如「總統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的 規定,在法律層次上對總統與閣揆的職權加以釐清。使權力衝突的機會才得以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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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與國會選舉應盡可能同時或時間上接近。
- 政黨體系以兩黨制為宜。若國會的政黨體系為多黨制,總統與國會多數不一致為常態現象。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或並立制傾向塑造兩黨制,為半總統制中比較適當的選舉制度(比例代表制或聯立制傾向塑造多黨制)
哪一個憲政體制較好?
從事實經驗的資料看來,並無完全定論:當指標不同(「十年民主存活率」、「軍事政變發生率」、「民主崩潰率」、「民主鞏固」等)、研究範圍不同(是所有國家?全球民主國家?已開發國家?第三世界國家?)、計算時間不同 (二十世紀以來?二次大戰至今?1990年代?),可能就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在評估不同憲政體制的優劣時,必須將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政黨體系等因素進行配套思考,才能對憲政體制的優劣做出較公允的評價。
調憲政體制的選擇其實是價值取捨與選擇的問題
我國應採哪一種憲政體制?
總統制的優點避免政府濫權,缺點是施政缺乏效率
內閣制的優點是政府施政較有效率,缺點是行政權不穩
雙首長制企圖兼顧兩者之優點,卻有二元行政權問題。
魚與熊掌往往難以兼得。我們對於憲政體制的選擇,就是價值取捨。
再現有雙首長制之下進行調整,理由如下:
台灣維持雙首長制或改為總統制的可能性較高
影響憲政運作順暢與否的因素絕對不僅是憲政體制與選舉制度兩項制度因素,除了制度因素之外,政治文化、人民的憲法意識,政治人物的民主素養等面向,都可能是影響一個國家憲政運作能否順暢的因素。不過,制度因素畢竟是影響憲政運作順暢與否的各項因素中,最具「人為可操作性」的因素,從而在國家發展的興革上最具有實用價值。
對既有雙首長制作微幅修正,搭配制度性配套為最可行的方案
總統制在制度上、以及各國憲政經驗並非取可制度:
從各國憲政經驗,一旦採取總統制,後續軌跡僅有內閣制或總統制,並無內閣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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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呈現責任不清、僵硬性、民意衝突的弊病。
實施上:多數施行總統制的國家,其總統不是因能力不足而遭遇政變,就是濫權、過度強勢而形成獨裁統治。
美國是總統制唯一順 利運作的民主政體。我國與美國之間無論就人口、土地、地理環境、國家處境、政治文化等方面而言,都存在重大差異,無法勉強效法美國式的總統制,以形成強有力的總統主導之行政體制,
總統制的制衡原理基本上是立基防弊、防止政府集權、濫權的憲政理念。然而我國不論從幅員、國際政治競爭、國家意識及認同等各角度來看,均不必採取此種制度設計思維,尤其是在資訊無阻的時代,憲政設計更應使政府對人民負責的機制越為明確、有效運作,而非取法制衡、牽制的設計。
良好的半總統制的運作兼容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制度設計,可以達成兩制的優點,去除兩制的缺點。做法包括:一、制度上迫使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陣營組閣;二、二、總統與閣揆的權限劃分應盡可能明確;三、一致政府格局
美國總統制特有之現象-口袋否決(pocket veto)
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送交總統簽署公布時,總統可以
總統不作為,不簽署亦未退回時
行使否決權,退回國會重新審議,當國會多數2/3再次通過時,總統須簽署
簽署公布該法律,該法律生效
在國會會期中,十日內,該法律自動生效
若國會在十日內休會,則該法案自動失效
口袋否決是總統藉由不行使否決權,以置之不理的方式使法案失效
聯邦制:避免聯邦總統權力集中濫權
強制立法機關:立法有自己幕僚機關足以對抗總統行政團隊,同時有多種憲法上之權力箝制總統
柔性的兩黨制:分立政府不至僵局
具公信力司法機關:作為兩者衝突時的中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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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或是有門檻的比例代表制
符合責任政治:黨主席必須是國會議員
政黨體系:黨紀嚴明,數量不宜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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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第五共和、芬蘭、波蘭等國
德國威瑪共和、俄羅斯、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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