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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有理由 (「撤銷訴願」的有理由決定 (§81 (§81 Ⅰ 前段 (單純撤銷原處分 (原處分欠缺法定要件,依法不得為處分行為者),…
訴願有理由
「撤銷訴願」的有理由決定
§81
§81 Ⅰ 前段
單純撤銷原處分
原處分欠缺法定要件,依法不得為處分行為者
撤銷部分原處分
僅需撤銷原處分的一部分,即發生「自為決定」的效果
§81 Ⅰ 中段
撤銷原處分,並且「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決定」
方式
命「原處分機關」斟酌「訴願機關」的法律見解重新為決定
命「原處分機關」另為一定內容的決定
情形
事件未達可決程度
原處分機關未行使裁量權
基於權限分工,在行政作業上須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81 Ⅰ 但書
「原處分機關」仍須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撤銷原處分,並且「自為決定」
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遵守先前訴願決定的意旨
「受理訴願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的事實關係已臻明確,又未涉及權限分工,在行政作業上亦不生困難
§83、§84
情況決定
「怠為處分訴願」的有理由決定
§82
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
Q:訴願機關可否「自為決定」?
Q:「拒絕處分訴願」的有理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