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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法律之概念 (*法律定名(狹義) ((三)條例 (少) (專門性-如:獎勵投資條例, 特殊性-如:警械使用條例(刑法特殊條例)、貪汙治罪條例…
CH4 法律之概念
*
法律定名(狹義)
(二)律
(古時)
如:戰時軍律。(古時候→死刑 xx律)
(三)條例
(少)
專門性-如:獎勵投資條例
特殊性
-如:警械使用條例(刑法特殊條例)、貪汙治罪條例(僅限公務人員)
地區性-如:台灣菸酒(不包含金馬)
臨時性-如:戡亂時期(已廢)
(一)法
(90%)
全國性、一般性、長期事項之規定,如:民法、刑法。(民族性)
(四)通則
同類事項共通適用原則,如:(憲法112)省縣自治通則
命令
定義
國家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職權範圍內,對所屬機關或人員所表達之一,不以行政機關(占80%)為限,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均可發布命令
種類
以
形式
為標準
單純命令
主要是
「上級對下級」
所做的
訓令
,就個別事件為抽象或具體地宣告與指示,如:政府機關公布法令、人事任免令。
*
法規命令
(三)細則
*
法規施行事項或法規補充解釋,如:
施行
細則
施行事項-以細則命名,如:oo法 施行細則
1.由上級主管(行政)機關
授權
下級
*
2.立法院制定法律,依法授權行政機關公布施行細則,稱「委任令」、「授權命令」
(四)辦法
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如:實施辦法
(五)綱要
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如:計畫綱要
(二)規則
規定應行遵守或照辦之事項,如:管理規則
(一)規程
規定機關組織性事項,如:組織/處務規程
(六)標準
規定一定程序、規格或條件,如:審查標準
(七)準則
規定作為準據、範式或程序,如:實施準則
沒有「要領」!
以
性質
為標準
*
(二)執行命令
又稱
「職權命令」
機關於法定職權,基於執行業務需要,不需法律明文委任,即可頒布命令
*
(三)緊急命令
總統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
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經
行政院
會議決議頒布緊急命令
頒布命令
十日
後須提交
立法院
追認
立法院若不同意,則立即失效
*
(一)委任命令
又稱
「委任立法」、「授權命令」
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頒布的命令
如:「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機關定之」
可不服從命令之情形
(二)長官交辦命令違憲
如有意見,須隨時陳述意見
(三)不同長官發布命令
*
以
上級長官
發布為準,主管與兼管長官,以
主管長官
為準
(一)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
牴觸者無效,惟緊急命令可牴觸法律,
但仍不可牴觸憲法
(四)人民認為命令違法
可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法律定義
*
廣義
形式
意義法律
法律
憲法
規章(命令)
*
狹義
實質
意義法律
(憲170)立法院三讀會通過,再由總統公布(10日)之法律
法律特性
(一)安定性
法律內容不可任意變更或廢止。
(二)普遍性
法律為社會分子共同適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律與命令關係和區別
彼此區別
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經立法程序
(三讀會)
,由總統公布(十日內)
命令-依行政程序發布
公布程序不同
法律-立法機關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並經由行政院長
副署
命令-總統發布,無須副署程序
機關不同
法律-
立法
機關負責
命令-
行政
機關負責
*
規定內容不同
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
(二)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如:請願、訴願法(權利);
兵役法、稅法(義務)
(三)國家各機關組織者,如:法院組織法
(一)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如(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四)其他重要事項,如:公文程式條例
定名不同
法律-定名四種
命令-定名七種
效力強度不同
法律-強
(法律優位)
命令-弱
彼此關係
(二)命令須依據法律生效
母法與子法
關係
如:施行細則
(三)命令解釋或補充法律
解釋、補充法律不足
(四)命令不得以牴觸法律
除緊急命令,其他皆不可牴觸法律
(一)法律須要以命令公布
法律制定後,須由
總統以命令公布(總統令)
,使得施行。
十日內公布
第三日
生效(公布日已計算為第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