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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的種類 (有理由 (撤銷訴願, 怠為處分訴願, Q:拒絕處分訴願?), 無理由 (§79 (「無理由」 (訴願人指摘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
訴願決定的種類
有理由
撤銷訴願
怠為處分訴願
Q:拒絕處分訴願?
無理由
§79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事件,認為其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
「無理由」
訴願人指摘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原處分)或「怠為、拒絕人民的申請」乃「違法」或「不當」,在法律上不成立
訴願機關經審理後,認為原機關的行為「合法」而且「妥當」
Q:如何處理「遲到的行政處分」?
不受理
§77
訴願的提起,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者
性質
有學者認為本條無法涵蓋所有不應受理的態樣,故解釋上應屬於「例示規定」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