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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 法律之效力 (人之效力 (刑法) (屬地主義 (原則 (延伸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 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地, 無主地-屬任何國家(南極洲),…
CH11 法律之效力
人之效力
(刑法)
屬地主義
例外
!
「治外法權」
-外國人不受住在國法律之支配,尤其是不受裁判之權,只受其本國法律支配之國際法上特權,如:
領事裁判權
原則
領海
12海浬
,同時宣布
經濟海域為200海浬
領空
領路、領海上空
領陸
陸地部分
延伸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
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地
無主地-屬任何國家(南極洲)
本國船艦或航空機
適用
以
領土
為基準,不問其本國人或外國人
折衷主義
*
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TAIWAN
屬人主義
例外
!
指
特殊身分者
國家元首
-憲法第52條
除犯內亂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罪(免訴特權,實質上有罪,僅程序上優遇)。
民意代表
-地方議員言論(毀謗)與會議事項有關,則有
免責特權
若超越執行職務範圍、無關國會,仍難免責
原則
保護主義
-外國人在領域外犯之,侵害我國
人民法益
情節
較重者(3年以上)
,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眾可判,輕不可判)
世界主義
-毒品罪、妨礙自由罪、海盜罪,為碗國之公罪
刑法第7條-「本法於人民在國家
外
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不須處罰)」
適用
以
國籍
為基準,不問其在國內國外
時之效力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適用於公布施行之後所發生事項
,不能溯及法律實施前所發生之事項
如:電腦病毒於86年刑法增訂358條
例外
!
立法機關基於
國家政策與社會需要
,可溯及既往。
新法優於舊法
例外
!
新法與舊法涉及普通法與特別法時,
仍採舊(前)特別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舊法有利於當事人時,適用舊法規*
(從舊從輕主義)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