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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 (意義 (排斥傳聞證據的理由 (審判外的陳述未經交互詰問, 法官無法親自觀察審判外陳述者的言行舉止, 審判外的陳述未經具結,…
傳聞法則
意義
排斥傳聞證據的理由
審判外的陳述未經交互詰問
法官無法親自觀察審判外陳述者的言行舉止
審判外的陳述未經具結
審判外的陳述可能被斷章取義
排斥傳聞證據的法則,亦即若屬於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基礎,僅於符合例外規定時,方得作為證據
傳聞證據
§159 Ⅰ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
VS.被告的詰問權
例外
§159 Ⅰ
「法律有規定者」
立法理由
包含
§159-3
§159-4
§159-2
§159-5
§159-1
§206
傳聞法則 VS. 直接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
法院僅得以直接調查所得的證據作為裁判的基礎
形式直接性
必須由法院親自調查證據
實質直接性
禁止證據替代品原則
法院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第一手證據資料),不得以派生證據(第二手證據資料)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