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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法源 (成文法源 (命令 (法規命令 (AP"§150Ⅰ: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
行政法之法源
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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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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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
若兩岸協議經行政院核准實施而未經立法院以讀會程序通過(僅送立法院備查者亦同),其位階與命令相當。 P.S 輔仁大學的黃異老師在其所著的「國際法」中反對此種見解,認為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均可能重大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均須接受國會監督後始生效力,否則均為無效,並不具有命令之效力。
其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具法律效力者,若與現行法律相牴觸時,則適用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解決。例如 2010 年 6 月 27 日簽訂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便是如此。兩岸協議與美日等國與我國簽署之書面協定相似,其地位應屬國際書面協定,ECFA 本係國際貿易組織(WTO)架構下之涉外經貿暨租稅協定,但事涉政治敏感,北京政府又拒絕接受任何涉及「國際」 之意涵,故其生效程序只能比照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處理,吳庚老師將兩岸法單獨列為法源之一種,因其既非國際法,亦非國內法。
指台灣海峽兩岸政府或其委託之非政府組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交流協會)所簽訂具有法規效力之書面協議而言,不包括兩岸政府依各自法律所發布之規定(例如我國政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訂定之規章,仍屬國內之行政命令層次),兩岸法亦有不同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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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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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立法院僅能就細節之事項,決定以如何之方式授權制定法規命令,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法律,如無得轉授權之規定,受授權之行政部門,應不得自行轉授權。為防止授權浮濫,法律之授權規定,應就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為明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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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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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為:1.組織性(對內)→辦事細項、處務規程2.作業性(對內)→處理人民陳情改進要點、工作簡化實施要點3.裁量性(間接對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4.解釋性(間接對外)→內政部對工廠法中工人的定義解釋、財政部對海關緝私條例中私運和管制的解釋。
AP"§159Ⅱ: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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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29解釋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